【經濟日報/2026.7.20/任珮云】
近期受颱風影響,國際航班大規模取消,不少民眾返台行程受阻,被迫滯留海外多日,也引發新版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旅程更改理賠標準的討論。對此,產險公會表示,已邀集會員公司研議,針對旅程末段因保險事故滯留海外的「預繳費用」認定,將採取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原則,以減少理賠爭議、保障保戶權益。
產險公會指出,新版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已於今年4月1日正式上路,旅程更改保險保障範圍較舊版大幅擴充,包括將機場地勤及運務人員罷工納入保障、擴大戰爭、暴動、民眾騷擾及天然災害發生地點至被保險人所在地,也新增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病危、自駕交通事故等理賠項目。同時,旅程變更的最高給付限額,也由原本「同等級交通及住宿費用」提高為「原預定交通或每日住宿費用各增加20%」。
公會表示,新版條款仍遵循損害填補與風險控管原則,理賠金額須扣除旅館、航空公司、旅行社等已退款或提供等值補償的部分,且最高給付仍以原預定交通或住宿費用加計20%為上限。
至於近期引發爭議的返台滯留理賠問題,公會說明,若保戶因颱風等保險事故無法返台,旅程最後一天原預定住宿費用,可作為滯留住宿費理賠基準,並以該金額再增加20%作為最高給付上限。若沒有最後一天住宿單據,則由各保險公司依保單條款及個案事實認定;若住宿單據包含多人費用且無法拆分,則按住宿人數比例計算。
不過,若保戶全程未預付住宿費,例如原本住宿於親友家,無法提出住宿費用證明,仍依現行條款規定,每人每日交通及住宿費合計最高理賠2,000元。
產險公會強調,這項釋疑及處理原則將溯及適用今年4月1日以後發生的案件,但保戶仍須提供相關單據作為佐證。
展望未來,公會表示,面對氣候變遷導致極端天候事件日益頻繁,已著手蒐集各界意見,全面檢視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旅程更改相關條款,希望在兼顧保險保障、保費合理及商品永續經營的前提下,持續優化保障內容,更貼近民眾實際旅遊需求。